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赵某故意伤害案

分类:案例集锦    时间:(2014-12-17 13:44)    点击:218

  承办律师:孙兵

  1、案情简介:

  赵某系淮安市XX公园一名保洁员,在2012年的一次清扫工作中,因阻止一名16、7岁学生玩火放鞭,并将相关危险物扫除而令其心生怨恨,并被其辱骂。因对方不是成年人,赵某并未在意,继续到其他地方清扫。但未想该学生又寻找到他,并用玩具枪子弹击打其头部。

  玩具枪力道较大,子弹打到头部的疼痛令赵某生气,于是追赶该学生想吓走他。未想,该学生在奔跑过程中,回头向后张望时腿碰到了路边摊位的椅子,导致摔倒并致腿部受伤,后经公安部门鉴定,构成轻伤。在公安部门询问被害人情况时,被害人咬定腿伤是赵某追上来脚踢所致,并提供了几名同校学生证明。后公安部门以故意伤害罪为由立刑事案件,并对赵某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。

  赵某一家人均老实本分,从未和公检法打过交道,遇到如此大事,真感觉天都快塌下来了,赶紧通过熟人找到律所,陈述冤情,请本律师代为辩护。

  2、承办经过与结果:

  代受委托后,孙兵律师第一时间听取了当事人对本案的叙述,并结合法律规定初步分析认为:嫌疑人不应构成犯罪。并及时与公安机关交流了意见。后在本案到达检察院程序后,又在认真阅读卷宗材料的基础上与检察官进行了交流,并将详细辩护意见形成书面材料交于检察院。

  本案涉及有罪无罪的定性问题,检察院十分慎重,再次委托鉴定机构对本案伤情形成原因进行了鉴定,鉴定结果为此伤害非为人为直接伤害造成。这份证据证明受害人笔录不足采信,再者证人证言又多有矛盾冲突之处,也不足完全采信。同时结合证据材料和孙兵律师的代理意见,经检察院公诉科认真讨论,认为本案伤情并非由赵某直接导致,再之赵某也无伤害的故意。不应提起公诉。

  最终,本案由公安机关撤回。赵某也随后被解除了刑事强制措施。

  3、办案体会:

  1、在遇到纠纷冲突时,当事人尽量只与之言语交涉,或寻找其他第三方在场。不可产生肢体冲突,避免因此产生不可控制的后果。

  2、在被公检法传唤或被采取措施时,要第一时间咨询律师,必要时委托律师代理,而非第一时间找人托关系。避免自己或找的人因不懂法而延误事情的处理时机,使用错误的处理办法,从而使原本主动变为被动,原本有理变成无理,原本可以很快解决的事情变得错综复杂,麻烦不断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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